明代內府金銀器的制作機構與作品風貌
2018-12-11 13:11:56 來源:故宮博物院院刊 已瀏覽次
一 引言
根據(jù)制作者的不同,明代金銀器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內府所作,產(chǎn)品有相對明確的制作標準,多表現(xiàn)禮制的莊嚴、等級的差異;一類是民間產(chǎn)品,它們可以定制,樣式較靈活,多體現(xiàn)俗世日常的好尚、潮流的更替;另一類制作于藩王府,數(shù)量較少,同時受到內府的限制與民間的影響。三類之中,內府作品水平最高、影響最大,也最能體現(xiàn)明代的主流審美。
當前,內府所制金銀器主要得自墓葬,墓主身份多為皇室或貴戚,有帝后、內嬪、藩王、外戚等,其材質上乘,制作精良,頗具代表性。它們由哪些機構生產(chǎn)?其人員如何配置?制作與使用的時間有何關聯(lián)?面貌如何?下面的討論便以這些問題為中心。
二 制作機構與人員配置
明代最重要的金銀器制作機構是銀作局?!睹魈鎸嶄洝份d:“洪武三十年(1397)秋七月庚戌……置銀作局,掌造內府金銀器用?!薄睹魇贰芬喾Q銀作局設立于洪武三十年,但在《大明會典》所記的洪武二十六年頒布的冠服制度中,親王、親王妃所用“金冊一副、銀事件一副、金鳳一對、金簪一對”等,已由“銀作局辦”。因此,銀作局的設置時間似乎尚可再議。
檢視出土實物,可發(fā)現(xiàn)永宣帶銘文的作品中,不時有“隨駕銀作局(”見[附表一]之4、5、16、17、18)字樣,這個機構是何時出現(xiàn)?后來為何又消失?它與銀作局又有何關聯(lián)?
根據(jù)《明太宗實錄》“永樂六年十二月甲申”條:“命禮部鑄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wèi)印,凡十四顆,印文并加‘行在’二字。內府尚膳等監(jiān)、惜薪等司、兵仗等局,凡印十六顆,印文并加‘隨駕’二字。”銀作局屬于內府監(jiān)局,當加“隨駕”二字,改為“隨駕銀作局”。但鑒于當時還未遷都北京,隨駕銀作局也可能是從南京原有的銀作局分出,隨成祖巡狩北京。實物中有永樂十四年八月、永樂十八年四月隨駕銀作局所熔金銀錠(見[附表一]之4、5)可與之互證。永樂十九年正月伊始,正北京為京師,去六部“行在”二字,設在北京的“隨駕銀作局”應當也省去“隨駕”字樣,實物可見永樂二十二年與洪熙元年銀作局制器(見[附表一]之6至15)。仁宗登基后決意還都南京,洪熙元年三月“命諸司在北京者悉加‘行在’二字”,然而其享國不到一年,未及還都。宣宗繼位,雖未還都,但保留了北京的“行在”之稱,各監(jiān)局也常冠以“隨駕”二字。當前所見宣德內府金銀器的制作機構有“隨駕銀作局(”見[附表一]之18、19)與“隨駕御用監(jiān)(”見[附表一]之16)。正統(tǒng)六年十一月,英宗確定北京為京師。至此,不再稱北京行在,“隨駕銀作局”也不復再現(xiàn)。由此可知,隨駕銀作局(以及其他隨駕監(jiān)局)的出現(xiàn)與消逝可能與明初曲折的定都過程有關。
除銀作局外,內官監(jiān)和御用監(jiān)也是內府金銀器較為重要的制作機構。
內官監(jiān)設立于洪武十七年,早于銀作局,洪武二十八年規(guī)定內官監(jiān)“掌成造婚禮奩冠、舄、傘、扇、衾褥、帳幔、儀仗及內官、內使貼黃諸造作,并宮內器用、首飾、食米、上庫架閣文書、鹽倉、冰窨”?!蹲弥兄尽芬灿涗浟藘裙俦O(jiān)所掌“十作”中有“婚禮作”,可知內官監(jiān)參與制作婚禮器用與首飾。鐫刻“內官監(jiān)造”銘文的實物也可與此相證(見[附表一]之2、3)。以〔圖一〕螺旋頭錐腳金簪為例(見[附表一]之3、6、39),三者造型紋飾并無二致,但〔圖一:1〕金簪出自內官監(jiān),而〔圖一:2、3〕金簪出自銀作局。已刊布的帶銘文的出土物大部分產(chǎn)自銀作局(見[附表一]),這或許與銀作局成立后可專司金銀器飾打造,分擔了內官監(jiān)的職能有關。
朱元璋早在吳元年九月便設立了御用監(jiān),但洪武一朝,其名稱幾度變更。至宣德元年(1426),改“御用司”為“隨駕御用監(jiān)”,三年于“西上北門之外造御用監(jiān)作坊”。而其職能,據(jù)《明史》,“凡御前所用圍屏、床榻諸木器,及紫檀、象牙、烏木、螺甸諸玩器,皆造辦之”。雖未明言造辦金銀器,但實物有證。且依《明實錄》記載,正統(tǒng)、成化年間有銀匠供役御用監(jiān),甚至官至錦衣衛(wèi)帶俸指揮儉事等職。出土物也表明,至晚到萬歷朝,御用監(jiān)依然為皇帝、太后制作金銀器,只是數(shù)量不多,其中最知名的當屬萬歷帝的金藥罐(見[附表一]之66)。



〔圖一:1〕內官監(jiān)造螺旋頭錐腳金簪 采自楊伯達主編:《中國金銀玻璃琺瑯器全集·3》頁96,河北美術出版社,2004年
〔圖一:2〕銀作局造螺旋頭錐腳金簪 采自揚之水:《奢華之色:宋元明金銀器研究》(第二卷)頁13,中華書局,2011年
〔圖一:3〕銀作局造螺旋頭錐腳金簪 采自成都金沙遺址博物館等編:《玉葉金枝》頁158,四川人民出版社,2014年
以上三個機構當中,銀作局設置最晚,但職能最專。《明史》載“銀作局,掌印太監(jiān)一員,管理、僉書、寫字、監(jiān)工無定員,掌打造金銀器飾”。其產(chǎn)量也最大。內府制作的金銀器主要有供用器皿、儀仗和冠服首飾三類。金銀供用器皿,從當前的出土實物來看,多是銀作局所制見[附表一]。金銀儀仗由內府成造,洪武間規(guī)定凡親王、王世子“冠服儀仗行內官監(jiān)造”,“世子并妃、郡王并妃,系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于銀作局關領”,但之后銀作局未必不參與金銀儀仗的制作。就冠服首飾而言,內官監(jiān)、銀作局都有制作,但金銀事件、金鳳、金簪、金墜頭等飾品多由銀作局負責。再者,從出土實物來看,確實是銀作局所制之物占絕大多數(shù)(見[附表一])。
銀作局不僅職能專一,且工匠分工細致。由《大明會典》可知,起碼在嘉靖時期,銀作局有13項工種,包括花匠、大器匠、鑲嵌匠、抹金匠、金箔匠、磨光匠、鍍金匠、銀匠、拔絲匠、累絲匠、釘帶匠、畫匠、裱褙匠。這些匠人應為住坐匠。明代供役工匠,因所屬系統(tǒng)不同,有輪班、住坐之分,輪班匠隸工部,住坐匠隸內府內官監(jiān)。供內府各監(jiān)局差使的主要是住坐匠。事實上,為保障皇家器用的大需求和高質量,內府自然要選擇技藝相對較高而流動性較低的住坐匠。當然,若大興土木,也有將輪班匠撥調給內府的情況,如嘉靖八年營建仁壽宮,就為銀作局每季增調12名工匠。
銀作局工匠數(shù)量并非固定不變。根據(jù)嘉靖十年(1531)清查的結果,存留工匠12255名,其中銀作局274名。嘉靖四十年(1561)又一次清查,留存匠官、匠人共17178員名,其中銀作局221員名。至隆慶元年(1567),因老弱不堪役又裁至15884員名,其中銀作局有匠官23員,軍民匠166名,共189員名。
200人左右算不上是大規(guī)模制作隊伍,如何能滿足皇家日益膨脹的需要?實際上,親王以下的宗親很難得到內府新制的金銀儀仗用器。洪武年間規(guī)定“如系舊府先年曾請封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世子并妃、郡王并妃,系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于銀作局關領,襲封者傳用不領”。但后期宗室繁茂,政府難以支給,嘉靖四十四年定“初封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
雖然萬歷十年又議準“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后墳價照例全給”,但與明前期相比,后期對宗藩的金銀器賞賜是縮緊的,這個情況,可能是與當時內府各監(jiān)局的生產(chǎn)能力,以及糟糕的財政情況相適應的。此外,明代買辦的情況很常見,萬歷十三年(1585),銀作局題稱“五公主大婚合用金兩、器皿等件,行戶部買辦”??梢哉f,原本由銀作等監(jiān)局制作的金銀器飾,到了明中后期,很可能由于巨大的財政困難、宗室分封的壓力以及金銀器市場化等原因,內府已無力全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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