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文化多樣性保護的多重舉措
2017-10-10 13:56:01 作者:傅秋爽 來源:中國文化報 已瀏覽次
文化多樣性,是衡量一個國家文化發(fā)展水平和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標。法國是世界上文化多樣性保護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這大大增加了其吸引力、美譽度和文化活力。
法國首都巴黎,每年吸引著數百萬的來賓到此觀光旅游、舉辦商務活動、進行文化交流。整個巴黎老城就像歷史建筑的陳列室,除了凡爾賽宮、盧浮宮等著名建筑充滿獨特的魅力,老城的每一條街道、每一棟房子,也都無言地訴說著自己的歷史。更為奇特的是這些“古董”里至今還住著人——人們有滋有味地生活在老建筑中,一如幾百年前的人一樣自由自在。這也造就了巴黎親切、便利、優(yōu)雅、浪漫的特殊風情。
立法先行,執(zhí)法必嚴
早在1913年,法國就通過了《文物保護法》。二戰(zhàn)中,巴黎的許多古跡遭到破壞,通過這個法律,就可以決定哪些需要重建,哪些不需要。任何文物一旦進入這個名錄,所有的修繕維護費用就全部由國家來承擔。而且這個法律還嚴格規(guī)定,任何文化遺產名錄內的文物周圍500米之內所有的建筑都不得擅自進行任何改動,如果認為有必要改動,也必須要向文化部門提出申請,只有通過批準才可動工,而文化部門的審核異常嚴格,任何“疑似”的損害統(tǒng)統(tǒng)都被拒絕。同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一樣,在巴黎的商業(yè)利益和文化保護也經常發(fā)生沖突,不同的是,法律賦予文化保護至高無上的地位。除了文物周圍500米之內的嚴格規(guī)定外,建筑商如果想要在巴黎開工建設任何一個項目,也都必須經過文化部門的批準,以避免待建物影響破壞周邊的文化氛圍,這不僅包括相鄰的地面建筑,甚至包括巴黎老城天際線的和諧。法國通過立法保護古代藝術、現代藝術、歌劇、音樂、馬戲這些活的藝術,更通過立法來保護文化的多樣性。
法國的文化保護法規(guī),不僅具有現實性,更具有前瞻性。法國在文化保護中曾經遇到一個難題是對現代文化遺跡的保護?,F在民眾對于古代文化遺產保護普遍認知度較高,但是對于現代文化遺跡的保護認識往往不夠。例如巴黎有一座建于20世紀初的工廠,歷經百年已經非常破舊,建筑商和市民都認為它過于丑陋,有礙觀瞻,一致要求拆除。但是文化部門認為其具有歷史價值,是那個時代的典型代表,所以就由政府部門出面保護。法國立法的基本觀念是文化保護必須出于理性而非情感,絕對不能單憑情感,每個年代都應該留下一定的代表性建筑。對于現代文化遺跡的保護正是根源于此。即使有的年代建筑非常丑陋,也不會因為人們的普遍厭惡而徹底拆除。所以今天大家所見到的巴黎建筑沒有人為地進行歷史割裂或者由于無知而造成歷史空白。這也使巴黎成為一個建筑的博物館,任何時代的作品都有保留,而且相互和諧,具有歷史的延續(xù)性和連貫性。
保護機制可持續(xù)
可持續(xù)性的運行機制對文化保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法國,盧浮宮、國家歌劇院等文化機構屬于國立的、文化部直屬的文化設施,國家對這些文化機構進行資金支持。
國家資助的另一個重點是“活的藝術”,2008年法國文化部的財政預算80%用于活的藝術,包括戲劇、馬戲、音樂、歌劇等,其余的則分配給雕塑等。法國許多活的藝術如果沒有政府的資助是無法生存下去的。法國的爵士樂非常著名,但是目前也依靠國家的資助。
當然資助的方式并非全部由國家承擔,更多的是采用類似于商業(yè)運作模式來完成。電影、電視業(yè)從稅收和廣告收費留出一定的份額作為支持法國電影、電視文化發(fā)展的基金。
營造有利于文化發(fā)展的環(huán)境
法國的新聞出版也受到國家保護,政府通過圖書基金資助的辦法來支持小受眾品種的圖書出版。具體方法是由專門委員會進行討論,決定對哪些圖書進行資助。圖書稅只是圖書出版基金來源的1/6,而主要的來源是網絡下載收費所得。除了補貼圖書基金還會對書店進行補貼,以鼓勵人們經銷小受眾圖書品種。一個私有書店要想得到資助,必須向專門委員會提供營銷書目,以證明自己的書店在經營中秉承了支持文化多樣性的原則,而非為了經濟效益僅售賣暢銷書。法國的圖書館非常發(fā)達,有部分圖書資助是直接撥付給圖書館的。另外,圖書基金還資助國有電視臺的讀書頻道,專家通過專門的節(jié)目向大家推薦有文化品位的圖書。
而音樂基金是音樂協會建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音樂的多樣性?;鹳Y助對象的選擇,由職業(yè)協會管理。法國所有類似的資助都是商業(yè)運作完成,而不用政府直接出錢,政府只負擔文化管理部門公務員的費用。
對于藝術院團的資助有幾個渠道,法國文化部立項資助的有4個,即對國有戲劇院、新劇目、票價和地方小劇院進行資助。而私人劇院是由行業(yè)協會來資助。
看似資助方式、渠道、行業(yè)、項目、范圍非常之多之廣,但法國對文學創(chuàng)作是從不進行任何形式的資助的。而且法國只有業(yè)余作家,著名作家的故居也只是由地方政府出錢保護。因為法國的基本觀念是:思想獨立是文學藝術的基本底線,政府不能通過任何形式來影響言論自由。法國政府所做的工作是,制定相關法律制度來保障出版自由,對出版業(yè)征收較低的稅率,對非暢銷書經營者實行更大的稅收優(yōu)惠,而且還對出版學術等非暢銷圖書者給予各種特殊資助。這樣,法國小規(guī)模的出版社和獨立書店得以生存,其數量遠遠高于歐洲其他國家,有效地保障了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作者系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責任編輯: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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