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公布《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

記者從國家文物局獲悉,《古建筑開放導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導則》)日前對外發(fā)布,征求意見。《導則》要求,具備條件的國有古建筑應對外開放,鼓勵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古建筑對外開放。古建筑開放應遵循促進保護、注重公益、合理利用、強化管理的原則。
《導則》指出,應綜合考慮古建筑的文物價值、重要性、敏感度、社會影響力、原功能、游客承載量、空間潛力、區(qū)位交通條件、周邊自然與人文環(huán)境情況等,科學確定延續(xù)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賦予新功能。原功能是古建筑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原功能可以繼續(xù)傳承古建筑價值的,應延續(xù)原功能。已建立了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原功能已經改變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除外。原功能已不完全適于古建筑現(xiàn)狀,或原功能難以繼續(xù)傳承、展示古建筑價值的,可部分保留原功能,同時賦予新功能。新功能應盡可能是附屬設施、附屬建筑或輔助部分,有助于游客認識古建筑的原功能和價值特征,有利于保持古建筑良好的存續(xù)狀態(tài),不得影響古建筑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文物安全。無法延續(xù)原功能的古建筑,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賦予新功能。新功能應符合文物保護要求,并能夠傳承古建筑價值特征。
《導則》提出,對各利益相關方應協(xié)商確定古建筑開放的收益分配,可通過簽訂合同、協(xié)議等方式確保各方合法權益。古建筑開放的收益應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工作。賦予古建筑新功能時,可用作科研展陳、游賞紀念、社區(qū)服務、經營服務以及辦公場所等。
《導則》還對相關術語、開放方式、日常管理與維護做了相關規(guī)定和說明。(中國文化報記者 劉修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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