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治貪奇聞:唐朝貪官能"獲獎" 明朝官員受酷刑
2013-01-18 12:56:43 來源:楚天金報 已瀏覽次
歷朝歷代都有貪官,統治者總是從文武兩手加以整治,甚至奇招頻出,但往往收效甚微。如果說法治是治愈腐敗絕癥的藥物之一,那么酷刑連藥物都不算。不管多么殘酷的刑罰,都對腐敗無效,只有完善制度,才能讓貪腐者無從下手。
古代一般在何時大力治貪
一般在朝代更替或皇帝登基之后會大力懲治貪官。參加過農民起義的明太祖朱元璋,因對官吏貪贓枉法有深刻體會,更知官吏廉潔對初定天下的意義,因此,明律較前代加重了對官吏貪贓受賄罪的處罰。
而雍正繼承了康熙統治后期倦政帶來的官員貪腐、國庫虛空、儲位內耗局面,面對積重難返的社會矛盾,欲以治貪為突破口求得政治一新。
賣官制初衷竟是為了反貪
貪污不外乎圍繞著錢、權、色三樣,至于貪污手法,古今也無大的變化。但古代稱買官則比較“文雅”,客氣地稱之為“貲選”,而國家府衙則是名正言順的大賣主。秦時,納粟授爵。西漢文帝時,為了培養(yǎng)民眾對于抵抗匈奴的愛國情操,政府“令邊民入粟邊”,拜爵,同時頒布納貲錢可為官的法令。中國的賣官制從此大興。
令人嘆服的是,賣官制始建的初衷竟是為了反貪!西漢初期,中下級官吏俸祿不高,為了避免家貧者為吏則貪,所以納貲為官。西漢景帝時,鑒于廉士寡欲易足,交四萬錢就可以做官,皇家賣官打了個四折,算是優(yōu)待廉士們。
狠招損招奇招花樣翻新
中國古代懲治貪官多用重典,據說在舜時創(chuàng)立的五刑中就有“鞭作官刑”。從云夢出土的《秦律》來看,對貪贓枉法的官吏處置也極嚴。顧炎武《日知錄》卷五總結了歷代懲貪的法律:兩漢對貪官贓十金以上均處以“棄市”刑,并規(guī)定其子孫不得為官。
唐太宗受“顛罰為獎”的啟發(fā),對受賄的貪官別開生路,不是“處罰”,而是“獎勵”。你貪什么,就獎什么,你貪多少,就獎多少,當場在金鑾殿上“兌現”,讓你當著文武百官的面把獎品背回去。但這搞得官員面子非常難堪、心里“非常受傷”。
明初還實行“剝皮實草”的酷刑,朱元璋還創(chuàng)造了一個以往封建統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規(guī)定普通百姓可自行把貪官綁起來,送京治罪,如果有人敢于阻擋,不但要處死,還要株連九族!這樣的警示教育讓人膽戰(zhàn)心驚,千古未有。
朱元璋還想出奇招治貪,不許地方官在任職地娶媳婦就是辦法之一。他的邏輯是,官員娶了任職地的女人,家族貪污會更方便。所以,一要杜絕官員在家鄉(xiāng)做官,二要杜絕官員在任職地成家、買房。
家天下體制是貪腐之源
以治貪最厲害的朱元璋為例,就連他都覺得光靠勸誡、監(jiān)察和刑罰是抓不完、殺不完貪官的,他已經對從體制內根治貪腐喪失了信心,所以才把希望寄托在了無人敢于嘗試的前無古人的“群眾運動”上。
在種種嚴厲措施之下,明初吏治得到很大改善。但這些舉措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官吏的貪贓枉法,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認的:“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div>
歷代王朝開國前幾十年,留在史書里的形象基本都大同小異:政治清明,官員廉潔,百姓富足。但這些成績往往維持不了多久,許多治貪方法最后都流于形式。個別官員的貪污主因固然是他們自己有不法行為,但大面積的官員貪污,就不能不說是制度的漏洞所致了,“滔滔者天下皆是”,是因家天下的體制本身決定它即是腐敗之源。(據《教育前沿-理論版》《文萃周末》摘編)
責任編輯: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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