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中國古代婚姻制度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先決和條件。在古代中國,婚姻制度是一種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被納入禮的范疇,婚禮是中國文化的有形部分?!抖Y記》中說:禮是“始諸飲食”,“本于婚”。“飲食”包括物質的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橐鰷贤ㄖ镔|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出社會的風尚和禮儀。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系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于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系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yǎng)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tǒng),家長制的控制使兩性關系歸于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一、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其丈夫,從一而終。一個男人一般有一個正妻,卻有多個妾,同時男人娶幾個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約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動權和決定權。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沒有帶給中國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縛中國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鎖。
二、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為維護封建宗法和家族統(tǒng)治,形式上實行一夫一妻制,但這只是對女子的約束,男子尤其是貴族官僚實際上是可以合法納妾的,事實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禮記?曲禮》中給妻妾定了名號,“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實行一夫一妻制?!墩撜Z?憲問》載“別無媵妾,唯有夫婦相匹而已”,即所謂匹夫匹婦。貴族內部還盛行媵嫁制度,《儀禮?士婚禮》解釋道:“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可見媵就是諸侯女兒出嫁時隨嫁的人。媵嫁制度規(guī)定,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隨嫁,此外還有兩個與女方同姓的諸侯國各送三女隨嫁,這就是所謂“天子、諸侯,一娶九女”。到戰(zhàn)國時期,這種陪嫁制度雖逐漸廢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現象卻一直都存在?!抖Y記?昏義》上明確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也”。有著“興家族,廣后嗣”的幌子,從皇帝開始,貴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順的,如漢代丞相張蒼的“妻妾以百數”, (《史記?張丞相列傳》)甚至造成“內多怨女,外多曠夫”(《漢書?貢禹傳》)的社會現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為這利于家庭和國家的穩(wěn)定。在宗法等級制度要求下,妻為嫡,媵為庶,嫡為家族的正宗。如漢律“亂妻妾位”構成犯罪。孔鄉(xiāng)侯傅晏“亂妻妾位”(《漢書?恩澤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為妻”。而嚴明的嫡庶之分也為“嫡長子繼承制度”奠定了基礎。正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春秋公羊傳?隱公元年》) ,正妻所生的長子是王位和爵位的當然繼承人,不論他是否賢德。這種繼承制度使得繼承人唯一而且明確,能夠盡量避免權位之爭,減少發(fā)生統(tǒng)治階級內訌的機會。所以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制度不但有利于家族的政治身份繼承和財產的繼承,而且有利于國家的統(tǒng)治和權力順利移交,對于政治和社會的穩(wěn)定都有重要作用。秦代是個例外。秦代的法制是以法家思想為指導的,受儒家思想影響少,婚姻制度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殊內容,比如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guī)定,“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割耳) 。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對于不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均給嚴厲的處罰。秦律繼承了法經的內容,它要求男女相互忠誠,即妻子忠誠的順從丈夫,同時要求丈夫要忠于妻子,對女性的保護超過了以往任何朝代,這是一種重大進步。但秦代歷史短暫,隨后的封建王朝均以儒家思想作為正統(tǒng)思想,強調禮教之下的夫為妻綱,要求女子三從四德,通過政權、族權和夫權的壓制,使女性成為安分守紀、逆來順受的龐大群體,以理順社會關系,穩(wěn)定社會秩序,所以一夫一妻多妾制后代皆奉行不替。
任何事情都是利弊相間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為了傳承香火和傳宗接代,而不是男女雙方的感情結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個,嫡妻所生,是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為“庶出”。這就造成了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在同一個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與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著明顯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這種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婦女在男權主義社會里沒有地位和權力。妾是中國傳統(tǒng)宗法制度下的畸形產物,她們擔當的角色只是為了傳宗接代,在封建社會是很沒有地位的。同時,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壓才從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為了維系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階級統(tǒng)治,封建統(tǒng)治者在政治實踐中推行從上至下的嫡長子繼承制,“庶出”雖和“嫡系”同父異母,但他們在家族中的地位卻是天壤之別,這只是因為他們的母親的不同。無論是財產的分配還是官爵的繼承都輪不到庶出,他們一出生就帶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運烙印。
所以,封建制度等級的森嚴,未嘗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形成條件
1、父母之命
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當事人的尊親屬(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親尊長)主婚?;橐瞿康募词窃趦蓚€家庭間建立親屬關系,因而婚姻的締結必須由家長決定、主持和操辦,子女作為婚姻當事人完全喪失婚姻自主權。周禮規(guī)定“男不親求,女不親許”,一般是男方主動請媒人提親。媒人是雙方家長意志的代理人,既為男女雙方的婚事奔走,也在雙方出現糾紛時從中調停,左右周旋?!抖Y記?曲禮》上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說明媒人在婚姻締結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國農業(yè)社會人與人,特別是男女之間相互隔絕的一種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空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不奉父母之命,沒有媒證的婚姻,社會是不承認的,該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前提條件,反映了古代社會家長制度和包辦婚姻的價值觀。但是,這一制度在無形之中扼殺著一代又一代人的情感宣泄。
中國傳統(tǒng)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為第一位,以經濟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終目的是傳宗接代,生兒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須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禮、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會所承認。“父母之命”封建包辦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親長掌握卑幼的主婚權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
男女戀愛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終身幸福的權利。但這一主動權卻握在了父母的手中,兒女沒有主動權,只能在被動地去接受。男女雙方的結合都是靠父母和媒人的撮合,而男女雙方沒有接觸和了解,就結合在了一起,這種不帶感情的婚姻對男女之間和家庭生活的和諧是非常不利的,最終釀造了太多的悲劇。
同時,這種“以父母之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包辦婚姻、買賣姻、交換婚姻、贅婿婚姻、童養(yǎng)媳婚姻的盛行,且長久不衰。
2、門當戶對
中國古代婚姻的標準是“門當戶對”。西周時禁止貴族跟平民通婚,到了兩晉南北朝時期,推行“九品中正制度”,門第等級森嚴,士族與庶族之間禁止通婚,南朝士族王源嫁女庶族富陽滿氏,被彈劾為“惟利是求”,并擬“禁錮終身”。士族制度在隋唐時逐漸消失,“門當戶對”逐漸成為古代婚姻的重要習俗。從封建社會早期的“門當戶對”制度演變而來了“良賤不婚”。“良賤不婚”是指在封建等級制度下,某類人的身份或是職業(yè)會受到歧視,戶籍上被編為“賤籍”,比如娼女、奴婢等,身家清白的良人是不能與“賤籍”人通婚的,否則會受到刑事處罰。古代婚姻制度中的“門當戶對”、“良賤不婚”都是指“娶妻”,而非指“納妾”。縱然是“秦淮八艷”的董小宛貌美如仙,也只能做妾。
古代婚姻制度承認妻的地位,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序娶進門的才為妻,所以叫做“娶妻”。納妾的形式等同于買賣交易。在家庭中,只有妻子與丈夫有相對平等的權利。如丈夫先亡,妻子便要守節(jié)。妻子早亡,丈夫在精神上守節(jié)。喪妻之后,男子再娶妻,稱作“繼室”或“續(xù)弦”。第一任妻子稱作“原配”。墓穴之中的棺木,祠堂之中的牌位,正位只能是丈夫和原配妻子,繼室只能居于偏位。
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門當戶對”的傳統(tǒng),還是結婚的程序的進行,都有明顯的等級之分,這樣就很大一部分約束了男女雙方的自由結合,同時也讓社會停滯不前。
四、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條件
同婚姻的締結必須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樣,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方面。據史籍記載,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稱為“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秲x禮. 喪服》中載“七出”:“無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但是,已婚婦女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三不去”在某種程度上,對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維護宗法倫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權和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影響也極為深遠。漢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關于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相關規(guī)定,大體上都沒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圍。
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婦女在婚姻中是沒有自主權、沒有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只能順從這種婚姻制度的擺布。而且所謂的“七出”條件也是很容易滿足的,這樣就給了男方拋棄女方開了方便之門。而在唐朝,還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即為唐律,妻妾“背夫擅行,有還他志”,處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所以從中可以看出封建婦女在古代婚姻中是被動者,受害者。
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封建社會里,這一制度不但沒有給男女雙方帶來結婚的幸福,而是成了剝奪他們追求自身解放和人格獨立的枷鎖。這種婚姻制度依托于封建道德倫理和禮法,附屬于封建體制,所以到清末特別是五四運動后,隨著男女思想的解放和封建體制的倒塌,很多中國青年男女從中解脫出來,特別是中國婦女,在男女平等的時代背景之下,她們有了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中國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雖然它已遠去,但我們仍能從這一制度中窺探古代風俗習慣、價值取向和行為模式。通過歷史的反思,可以讓我們對現在中國特有的婚姻現象找到歷史的痕跡。我們只有對傳統(tǒng)多一份認識,才能對現代有些現象多一份深刻理解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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