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夫妻如數(shù)賠償所借180萬元玉器
家住廣東省四會市的卿女士近日遇上煩心事,自己借給朋友的價值180多萬元的玉器逾期未能收回,并多次催討無果,卿女士遂一紙訴狀將朋友夫婦告上法院。近日,四會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判處兩被告清還卿女士玉器款1815000元和利息。
卿女士和被告吳某是鄰居,均在四會經營玉器生意,關系甚好。2012年9月8日,吳某提出向卿女士借玉器一批代為銷售,雙方立下借條:約定借貨期為45天,如超期未歸還玉器,按核定價值1815000元賠償。一個半月后,卿女士多次催促吳某歸還,但吳某卻借口玉器已被騙走,玉器價值不足100萬等理由不歸還玉器,也不支付相應價款,而吳某妻子亦以其早已和吳某離婚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卿女士一氣之下將吳某夫婦訴上法院。
四會法院經審理認為,卿女士和吳某雙方自愿簽訂出借玉器協(xié)議,且雙方都同意核定的價值,因此出借協(xié)議和核定玉器價值的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玉器出借之后借取人便負有對玉器的保護和交易安全的責任,玉器滅失或被別人騙走等情況與原告的出借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因此被告吳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吳某夫婦已離婚,但離婚時間晚于借玉器的時間。按照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吳某妻子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jù)此,四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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