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犯盜取玉石價值難評估遭遇定罪量刑尷尬
新疆是我國著名的玉石產(chǎn)地,隨著玉石交易量不斷上升,與玉石相關的各類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多。記者獲悉,自2012年至今,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共受理玉石詐騙、盜竊案件9件24人,涉案金額均在30萬元以上。
黃金有價,玉無價。正因玉石的價值難以評估,在玉石盜竊、詐騙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遇到不少尷尬。
玉石鑒定價值受爭議
2011年初,張某、劉某及周某三人在烏市成立了一家公司,通過代銷玉石賺取差價。幾個月后,三人決定制作一批“盛世壁”擺件進行銷售。“盛世壁”原料為青玉,價值不過2000元,在該公司的虛假宣傳下,每塊“盛世壁”售價都在3萬元以上。
為加快資金流動,三人召集大批玉石愛好者,承諾凡購買該公司玉器的客戶,均可簽訂一份投資收藏協(xié)議書,一年后,投資者可憑協(xié)議領取收購價格15%至18%的年息。事實上,該公司銷售的部分玉器是從別的商鋪賒借來的。
2012年4月,該公司又以購買地皮承建房產(chǎn)為由,招納投資人,依舊承諾給予投資者15%至18%的年息。然而,該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權,也無房地產(chǎn)開發(fā)、銷售等經(jīng)營許可證。
2013年初,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該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財物。截至目前,該公司共與108人簽訂139份投資收藏協(xié)議書,該公司員工以獲取傭金的方式非法提成共計2423萬余元。
此案提審過程中,烏市檢察院為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shù)額,要求公安機關通過指定的鑒定部門,對涉案玉器的真?zhèn)渭皟r值進行鑒定。鑒定結(jié)果為:涉案玉器價值180萬元。
“被告人認為鑒定價值太低,但該鑒定部門具有專業(yè)鑒定資格,我們只能以此為定罪量刑準繩。”辦案檢察官萬曦告訴記者,在同類的玉石案件中,玉石價值的鑒定結(jié)果往往與被害人或被告人心里的認定價格有一定差距,這與玉石的特性有關。如某位受害人認為自己被盜的玉石價值800萬元,但經(jīng)鑒定價值卻為80萬元。
定罪量刑尷尬重重
2012年10月,烏市鯉魚山路某玉器城被盜,兩名犯罪嫌疑人盜竊200多塊玉石后被抓獲。經(jīng)鑒定,被盜玉石總價值達1500多萬元。
“1500多萬元屬于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案件,按照這個標準量刑,犯罪嫌疑人常會被判無期徒刑,但其主觀意識與涉案物品價值不符,他們在偷盜時并沒意識到玉石的價值如此之高。”辦案檢察官朱建波告訴記者,作為辦案人員,應在審查案件真相、如何定罪量刑方面有更多的思考。目前,該案還未作出判決。
另外,玉石鑒定的費用較高,作為辦案部門,沒有承擔此項費用的專門款項,通常受害人和被告人也不愿承擔此費用,這也給案件的辦理帶來一定難度。
“這個問題只能靠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受害人、被告人協(xié)商解決。”朱建波說。
“涉案玉石難以追回也是辦理玉石刑事案件存在的難題之一。”烏市天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孟令宇說:“玉石不像手機、手表、電腦等物品,如被盜,可根據(jù)其品牌、購買年份等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玉石的價值本身就存在個人認定因素,未見實物就無法估價,在案件審查中,無法估價的物品便不能計算到犯罪數(shù)額中。”孟令宇告訴記者,除此之外,玉石類刑事案件中還包括贓物被追回后,受害人認不出自己的玉石等情況。他建議玉石收藏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玉石,在交易或代賣前可對玉石進行拍照、稱重,以防難以識別。
大多案件以“有利于被告人”為原則
新疆巖礦寶玉石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站常務副站長岳蘊輝告訴記者,目前,烏市司法機關認可的玉石鑒定部門有兩家,分別為新疆巖礦寶玉石產(chǎn)品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站和烏市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局質(zhì)檢所,這兩個鑒定部門都由玉石專家按照國家鑒定標準來完成鑒定工作。盡管玉石對每個人來說認定的價值都不同,但當玉石成為犯罪案件中的評估實物時,還是應以鑒定部門的鑒定價值為準。
另外,個別玉石收藏者會通過寶石玉石監(jiān)督檢驗部門對自己玉石的真假和品種進行鑒定,就像給玉石辦理了“身份證”,一旦玉石丟失,比較容易追回。岳蘊輝提示:對玉石進行鑒定一定要通過正規(guī)合法鑒定部門,否則鑒定證書將不被認可。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大部分情況為鑒定價值比個人認定價值低,這時,法官大多會根據(jù)新刑訴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以較低的鑒定價值作為量刑參照。”萬曦告訴記者。
有十多年玉石交易經(jīng)驗的張先生建議,在玉石交易中,勿將沒有明顯特征的玉石交于他人代賣,以防調(diào)換。另外,在交易中,一定要打收條,選擇信任度高的對象進行交易,以減少玉石詐騙等案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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