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古玩交易規(guī)則,不構成犯罪?
昨天上午,用一只假元寶騙了柯橋一古玩店老板24萬元的柯玲玲和劉克明,在法院受審。由于案情復雜,未當庭宣判。
1月12日上午,柯玲玲和劉克明從湖北乘車到達柯橋,來到事先已有聯(lián)系的一家古玩店??铝崃釓陌鼉饶贸鲆恢恢剡_近1800克的“金元寶”欲賣給古玩店老板。
為了驗證真假,劉克明陪古玩店老板前往袍江一機構進行鑒定。工作人員收了20元錢,用儀器進行了掃描,說含金量在97%—98%上下。古玩老板信以為真。
回到柯橋,雙方經討價還價,最后以26萬元成交。因古玩店老板籌現(xiàn)金困難,下午,柯玲玲和劉克明拿著對方籌來的24萬元后離去。
次日,古玩老板再去袍江作鑒定,終于發(fā)現(xiàn)“金元寶”僅是一只表面鍍了一層金的工藝品。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柯玲玲和劉克明的辯護人均認為,古玩店老板經營多年,又是省收藏協(xié)會的會員,應當知道交易物品肯定不是純金的,否則不可能這么便宜(按當時的金價,1800克黃金至少值40萬元)。按照古玩的交易規(guī)則,是“買者自慎”,賣方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況且交易是經過鑒定后才達成的。因此,柯玲玲和劉克明兩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范圍內的欺詐行為。
公訴人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根據柯玲玲和劉克明的供述,明知不是純金的元寶,卻編造謊言,隱瞞事實真相,誘人上當。兩人詐騙意圖明顯。古玩店老板是基于錯誤的認識才將其當作純金的元寶買下來的。
來源:紹興縣報 曹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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