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古已有之
“釘子戶”似乎是現(xiàn)在城鄉(xiāng)改造的大搬遷時期才出現(xiàn)的名詞,可這種現(xiàn)象可謂“歷久彌新”。早在周厲王三十二年(公元前846年),周厲王為了擴建王宮,要占用一個民間的大池塘,本來與池塘主人鬲從講好了價錢的,可是周厲王卻一時難以給出足夠的資財,就派人去和鬲從商量并保證“待秋后按市價分毫不差一應奉還”,但是鬲從以他要靠池塘養(yǎng)魚育藕謀生為名拒絕同意,于是周厲王沒辦法只好先給鬲從在宮中安排了一個職位,并承諾秋后依約補償,鬲從這才讓出池塘。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這種抗拒拆遷的“釘子戶”,今天的我們在看到古代普通百姓敢于對抗皇帝時,總是驚嘆他們竟然有如此勇氣。其實這是因為古代律法對私有財產(chǎn)有著嚴格的保護,不要說官僚豪紳,即使貴為帝王,也不能強買強賣,更不能直接搶奪私產(chǎn)。例如,漢代律法就規(guī)定,無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為者,殺之無罪,還進而規(guī)定政府官吏夜間禁入民宅,否則殺之亦無罪。
既然私宅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百姓也就不懼官府強拆了,官府確實需要征地時,就必須好說好商量,要給予老百姓市場價的補償才可以,上文中的周厲王要占鬲從的池塘就提出了要出錢補償,可見古代的“拆遷補償”還是比較公平的?!?a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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