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師訴侵權獲賠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雕塑師黃泉福意外發(fā)現(xiàn),自己的兩件美術作品,竟有“仿版”出現(xiàn)在愛家家居的展廳里,產品宣傳冊上還印了他的名字。記者昨天獲悉,黃泉福起訴后,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愛家家居商戶曹某賠償黃泉福經濟損失6萬元。
黃泉福表示,他2005年完成“歡天喜地”及“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并于2007年7月在福建省版權局辦理了版權登記。2011年,黃泉福發(fā)現(xiàn)商戶曹某在海淀愛家收藏品市場公開銷售黑檀佛,佛像的形象與其作品相似,且包裝盒內均附有宣傳彩頁,印有“本店長期供應黃泉福大師笑佛系列產品”字樣。對于售出物品,北京愛家國際公司會開具發(fā)票。黃泉福認為,愛家國際公司及商戶曹某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共26萬余元。
商戶曹某稱,彌勒佛是佛教文化里的典型人物,一般佛像制作人均可依據(jù)文字記載和已有的彌勒佛造型,創(chuàng)造出有自己風格特點的彌勒佛,黃泉福的作品不具獨創(chuàng)性,因此不同意黃泉福的訴訟請求。
愛家國際公司則表示,他們只是給商戶提供物業(yè)服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過比對后認為,曹某銷售的彌勒佛形象與黃泉福著作權登記證書上的佛像形象基本一致,而且曹某在市場內銷售侵權佛像的同時,還在宣傳冊頁、展畫及名片上標注黃泉福字樣,因此侵權故意程度較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愛家國際公司雖為市場管理方,但并不從事具體銷售管理工作,且無證據(jù)表明該公司事前知曉曹某銷售侵權佛像的行為。盡管愛家國際公司曾就涉案商品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但這種行為是市場管理措施,不是獲利因素,因此愛家國際公司未構成侵權。
據(jù)此,法院判決曹某賠償黃泉福經濟損失及各項合理支出6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曹某提起上訴;二審最終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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