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偽劣玉石坑蒙游客21名被告人當庭認罪
光明網訊 (通訊員 郭海麗)
以“孩子滿月”等各種理由打折,忽悠“京城一日游”的外地旅游團游客購買偽劣玉器。近日,王某等21名被告人因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21名被告人當庭供述,他們是經人介紹或者看到招聘廣告,被劉某、李某(是主犯,均另案處理)招聘、雇傭到北京市昌平區(qū)南口鎮(zhèn)龍虎臺村皇家金源商店參與銷售偽劣玉石的。大部分被告人是外地來京務工的中青年農民,年齡20到40歲之間。這些被告人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和縝密的配合,其中,有經理、經理助理共2人,講師8人,撮客8人,講解員3人。當不明真相的外地旅游團游客下車后,先由講解員帶入商店包廂,并講解玉器知識。隨后撮客冒充“經理”進入包廂,“經理”告訴講解員“這個團一會兒老板要親自過來接待?!敝蠹倜啊袄习濉钡闹v師進入包廂,謊稱正逢“孩子滿月”或者“爺爺過生日”等,為“祈福消災”可以“以最低折扣購買商店的玉石”,冒充“經理”的撮客則在一旁說道“老板,不能賣這么低的價格”。如此講師和撮客共同配合,將標價幾百元至幾萬元、幾十萬元不等的偽劣玉石以幾十元、幾千元的低價銷售給這些外地游客,謀取暴利。
2011年9月4日,21名被告人在銷售假冒偽劣玉石時被查獲,并當場起獲尚未銷售的假冒偽劣玉石5158件,標值高達人民幣1676余萬元,經鑒定這些玉石僅價值人民幣3萬余元。其中,標價219萬元的玉器,其市場參考價僅為4000元。公訴機關指控稱:王某等21名被告人,明知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玉石,仍向他人銷售,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有關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guī)定。
王某等21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當庭表示認罪。
辯護律師提出了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犯罪情節(jié)較輕、愿意積極退賠贓款等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昌平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第二款 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三款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fā)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文物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一、凡本站中注明“來源:文物網”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版權均屬文物網所有,轉載時必須注明“來源:文物網”,并附上原文鏈接。
二、凡來源非文物網的新聞(作品)只代表本網傳播該信息,并不代表贊同其觀點。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見后30日內聯系郵箱:chief_editor@wenwuchina.com
月度排行
新聞速遞
- 2021年度文物保護示范工程公布
- 李白《嘲王歷陽不肯飲酒》詩稿考論
- 習近平:不斷做強做優(yōu)做大我國數字經濟
- 張同祿80華誕紀念典藏展開幕,景泰藍《盛世同路》引...
- 為盛世獻禮,與第一大黨同路!景泰藍《盛世同路》在滬...
- 國之重器景泰藍《和平頌寶鑒》入藏敦煌博物館
- 景泰藍泰斗張同祿八十華誕紀念典藏展盛大開幕,《盛世...
專題視點MORE
原創(chuàng)推薦MORE
- 文物網培訓中心
- 美好時光
- 大家鑒寶—老窯瓷博物館公益鑒寶活動圓滿舉行
- 曜變之旅
- 菖蒲河園,一襲釉色染枝頭
- 龍泉琮式瓶
- 盛世風襲北京城,金秋月覽長安客(下篇)
- 阿富汗珍寶展之:石膏盤上的希臘神話
- 秘色出上林
- 阿富汗珍寶展之:恒河女神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