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法修訂草案擬明年形成
根據(jù)國家文物局通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出兩處修改。國家文物局已啟動對文物法的修訂工作,預計2014年形成修訂草案。
兩處修改一是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zhuǎn)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jù)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此前條款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zhuǎn)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jù)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shù)厝嗣裾鲑Y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處修改是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此前的條款為:“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拍賣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核。”
據(jù)悉,國家文物局將繼續(xù)堅持開門立法,爭取在今年內(nèi)擬定修訂草案大綱,2014年形成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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