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文保單位卻被“下文”拆除 一審二審全部敗訴終審終于扳回(組圖)


泰州市文物保護單位“頭巷葛宅”,始建于150年前的清咸豐年間。2010年2月1日,泰州市建設局下達裁決書,要求房主葛衛(wèi)民騰空房屋拆除。葛衛(wèi)民先后向當地行政復議部門、海陵區(qū)法院、泰州市中級法院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結果被一一駁回。近日,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建設局裁決書違法,并撤銷兩級法院所做出的行政判決。一場文物保護官司前后打了快三年,終于有了定論。
現(xiàn)場探訪:古宅曾是泰州的一張文化名片
葛衛(wèi)民家位于泰州市海陵區(qū)頭巷22號。昨天上午,揚子晚報記者在彎彎曲曲的頭巷深處,見到了為這場拆遷糾紛奔波近三年的葛衛(wèi)民。記者看到,葛衛(wèi)民家為四合院樣式,西門是入口,正房朝南,前面是天井,南側和東側是廂房。其正房大門兩側全是木質結構,中間鑲嵌著玻璃。“這是八扇格子門,下面分別雕的是海棠、牡丹……”在葛衛(wèi)民的提醒下,記者看到正房南側共有8扇門,上面的木雕非常精美。走進正屋,記者看到屋內盡管做了一些現(xiàn)代裝修,但其中深黑色的梁柱仍可見證其百年滄桑。
葛衛(wèi)民的父親、今年79歲的葛中亮告訴記者,他家祖上是在清咸豐年間,即李秀成攻打蘇州城后從蘇州閶門搬過來的,距今已經150年。他家最興旺時,一道門廳有男傭,二道門口有女傭。文革“破四舊”時,他家很多寶貝都被毀了,但包括8扇格子門,“上有天花板、下有地板、周圍有墻板”等房屋主要結構還是留存了下來。因保管相對完好,他家曾成為當地對外宣傳的一張名片。2009年,央視心連心藝術團來泰演出,其間展示的泰州市古民居建筑就取景于他家。
昨天,記者通過“關于核定公布泰州市文化保護單位的通知”政府信息獲悉,“頭巷葛宅”位列該市2010年7月7日發(fā)布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第57位。
曲折訴訟:行政復議被打回,法院訴訟又敗訴
葛衛(wèi)民告訴記者,2009年,他通過規(guī)劃部門得知,頭巷包括他家葛宅、朱氏等在內,被列為泰州市文物保護單位,而負責頭巷拆遷建設的是泰州市稻河古街區(qū)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稻河公司)。當稻河公司派人就拆遷與他家談判時,被他拒絕了。
2009年11月底,當地建設局給他送達了一份由稻河公司向建設局呈送的拆遷裁決申請書,申請書中稻河公司提出用森園小區(qū)19幢308室或以貨幣的方式,“置換”葛衛(wèi)民頭巷22號的房屋。2010年2月1日,泰州市建設局以文號泰拆裁稻字(2010)第14號下達《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葛衛(wèi)民在收到裁決書16日內,將房屋騰空后交由稻河公司拆除。
葛衛(wèi)民不服建設局所下達的裁決書,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2010年6月11日,有關部門駁回了葛衛(wèi)民的行政復議申請,維持建設局的裁決。
葛衛(wèi)民告訴記者,就在他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期間,當地文化部門在他葛宅大門口懸掛了“文物保護單位”的匾額,當時他和父親還在匾額下方拍了照片。但蹊蹺的是,半個月后的6月30日,原本在大門口掛得好好的匾額竟不翼而飛。
行政復議被駁回后,葛衛(wèi)民說他意外獲悉,負責拆遷建設的稻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當地建設局局長系同一人。稻河公司向建設局提出拆遷申請,建設局做出裁決,這其中有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明顯不符合公平公正的規(guī)定。2010年6月25日,葛衛(wèi)民向海陵法院提起訴訟。
海陵法院在審理后依然認為,建設局所作行政裁決主體適格,行政程序基本正當,裁決實際上未侵犯葛衛(wèi)民的合法利益,葛衛(wèi)民要求撤銷建設局所作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不服海陵法院判決,葛衛(wèi)民又上訴到泰州市中級法院。該院經審理認定,葛衛(wèi)民上訴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葛衛(wèi)民又提請中院再審,2011年6月7日,中院再審后下達行政裁定書,駁回葛衛(wèi)民的再審申請,裁定書最后交代“裁定送達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省高院一錘定音
建設局裁決書違法 兩級法院判決撤銷
盡管中院交代“裁定送達后即產生法律效力”,但葛衛(wèi)民沒有氣餒,又向江蘇省高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該案由高院進行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2012年11月30日,省高院經過審理,以文號蘇行再提字第0005號下達了行政判決書。判決書稱,根據有關規(guī)定,被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中,葛衛(wèi)民的房屋已被列入文物保護房屋,但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實拆除其房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故泰州市建設局將其房屋列入拆遷范圍,并做出拆遷裁決顯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泰州市建設局在做出房屋行政裁決時,拆遷人稻河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裁決機關泰州市建設局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裁決程序違法,依法判決:確認泰州市建設局作出的泰拆裁稻字(2010)第14號《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違法;撤銷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泰中行終字(2010)第0151號行政判決和泰州市海陵區(qū)人民法院泰海行初字(2010)第88號行政判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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